信息来源:工服处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
一、依据和意义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1、经营者应该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季节、质量状况和品牌等因素合理制定服装销售价格。
2、经营者应当真实明确标示服装名称、品牌、材质、产地、型号、规格、价格、计价单位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
3、经营者降价销售服装,应当使用明显区别于正常销售价格的标识,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和原价、现价及降价销售的期限。
4、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有关价格信息,应当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服装的经营者在其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信息一致。
三、禁止性行为
服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虚假、模糊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同一交易场所内,有不参加降价销售、价外馈赠等促销活动的柜台、品牌,标称“全场”范围降价、促销;对此前未销售过的服装,以原价、降价、优惠、打折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以“最低价”、“零利润”等与事实不符,或者“特价”、“秒杀价”等无从比较的价格标示,欺骗消费者;标示的“降价”、“优惠价”、“折扣价”的幅度与实际不符;混淆服装实际生产地或者品牌注册地,虚抬服装品质;以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等手段,虚假折扣、虚假让利;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服装市场价格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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